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債權人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

債務人 傅花香

孔世光

傅梅珠

傅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36,192元,及其中新臺幣515,0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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