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2月間犯恐嚇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