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37號聲請人 陳一馨 (即 董岳祥 之承受訴訟人)
董維安 (即董岳祥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姜紹華
賈琇瑜 賈謹伊 上列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董岳祥及 賈明道 、 賈文寧 、 陳日美 、 董飛祥 、 董誠祥 、 董會祥 、 倪幼愚 、 張宗瀚 、 倪渙愚 、 倪貝愚 、 倪小蘭 、 賈悟志 、 賈若忍 、 賈若慈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董岳祥及賈明道、賈文寧、陳日美、董飛祥、董誠祥、董會祥、倪幼愚、張宗瀚、倪渙愚、倪貝愚、倪小蘭、賈悟志、賈若忍、賈若慈(下稱賈明道等14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9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董岳祥及賈明道等14人依判決附表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83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姜紹華、賈琇瑜、賈謹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上訴人賈明道以次十五人即聲請人及賈明道、賈文寧、董飛祥、董誠祥、董會祥、倪幼愚、張宗瀚、倪渙愚、倪貝愚、倪小蘭、賈悟志、賈若忍、賈若慈(下稱賈明道等13人)按判決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姜紹華、賈琇瑜、賈謹伊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姜紹華、賈琇瑜、賈謹伊負擔;關於上訴人賈明道以次十五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姜紹華、賈琇瑜、賈謹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上訴人賈明道以次十五人(即聲請人及賈明道等13人)按判決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董岳祥及賈明道等14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嗣減縮金額為152萬5750元,其中董岳祥之起訴金額變更為5萬609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嗣就2萬4119元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150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一、二審裁判費之百分之九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九即950元及1335元,合計228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