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伍萬柒仟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