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隆 (原名 林炳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陳明珠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之其他費用,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