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6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顏淑惠 債務人 王柏崴 債務人 陳尤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柏崴前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尤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01,73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柏崴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2,465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尤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