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告 林炳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萬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告 林炳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萬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