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明異議人 陳君盈

受刑人 陳國楨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指揮書案號:114年執字第3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聲明異議人陳君盈之父 陳國禎 身體狀況不佳,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已曾因心臟衰竭戒護就醫,嗣又於同年3月17日因血氧低、肺炎等病症再次送醫,實在不宜收容,希望可以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自須以受刑人本人,或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為之。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26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113年12月18日確定,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114年執字第305號分案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核無訛,上開事實自先堪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雖執前詞,向本院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女兒,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且受刑人已成年、亦無受監護宣告或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之紀錄,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索引卡查詢結果各1份存卷可參,堪認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其逕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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