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林金俊 被告 林家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0,446元(計算式:系爭172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面積641.16元平方公尺被告林家萬權利範圍3/10=384,696元;系爭1728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面積670.66元平方公尺被告林家萬權利範圍3/10=965,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84,696元+965,750元=1,350,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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