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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