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