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而利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