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唐梁雪花 被告 蔡迪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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