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7號

聲請人 戴芝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法扶)

相對人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喬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該會台北分會申請人准予扶助證明書、該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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