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7號
聲請人 戴芝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法扶)
相對人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喬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該會台北分會申請人准予扶助證明書、該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