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黃信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信彰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