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96號原告 張黎光 被告 游喻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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