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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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成宗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於101年度曾因同質犯罪遭法院判刑並執行完畢(已於累犯部分加重其刑),此次經營「順美理髮廳」時間非長,所容留與人猥褻之女子僅1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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