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1號原告 賴幸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為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詹為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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