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165號聲請人 陳進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ANGILINANJOVELYNAMATORI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新護照影本或新居留證影本。
二、確認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本票票面金額4,478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影本本票文字金額4,913元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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