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014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1014號

原 告 陳立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提出書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