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7號原告 廖枝梅 送達代收人 陳佳琦 被告 黃珮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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