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紹賢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潘俞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曉蓁 間因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2,139,48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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