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雲銓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2月15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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