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吳貞樺
吳鈺婷 陳雅惠 被告 許登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8號,原111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蘇珈漪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