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陳楊燕 被告 吳庭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