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O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叁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三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吸管三支,經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有該院八十八年十月五日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按,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無從分析剝離,視同毒品,核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