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仁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104年度交簡字第250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6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廖仁壽於民國104年6月27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住處飲用啤酒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上午8時5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上路,行經臺北市○○區○○街○○○巷登山步道口處,不慎撞擊到徒步之行人 章蜜 ,致其受有踝骨骨折之傷害(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到場處理,測得廖仁壽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
0.29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64號號卷,下稱【104年度偵字第14064號卷】,第6頁、第42頁,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83號卷,下稱【本院卷】14頁反面),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設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14064號卷第13頁、第22頁,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原審認被告所為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一日,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是第二天早上七點鐘才出門,感覺是清醒的,因年紀大體弱、肝臟不好,酒精才會屯積於體內;因貧寒所以才租計程車度日,無法負擔巨額罰款,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四、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法院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五、經查,被告固以前揭意旨提起上訴,惟原審就其刑之量定既已審酌被告係在租屋處飲用啤酒約1瓶後,駕車載客之動機與目的;又被告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違反義務程度仍稱非輕,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或渠等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次被告酒後駕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整體均朝重罰方向修正,以被告行為時年已64歲,及其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見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050號卷第3頁),應當知悉政府已廣加宣傳酒駕行為已加重刑罰下,仍違犯刑律,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並願受刑律制裁之良好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自述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04年度偵字第14064號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本院認為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與科刑相關事項,在適法範圍內加以裁量,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顯然失當、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得認其量刑有何不當。是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