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55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邱俊偉

債務人 王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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