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邱秀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受款人興浤昱有限公司背書轉讓與 伊如 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新聞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
9月1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建南粉體塗裝│興浤昱有限│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336,956元│105年7月31日│GB0000000││││有限公司徐│公司│行楠梓分行││││││││瑞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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