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吳美精
送達代收人 許慶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添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83
元【計算式:18,5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公告現值)15.8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權利
範圍)=146,9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