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善明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善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善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18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1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5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0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