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告 陳冠勳 被告 蔡帛純
吳浩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向被告2人請求損害賠償,惟侵權行為地不明,又被告2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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