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佳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
(一)1.緣債務人詹佳彬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康鉑晶片卡)使用,經債權人核給信用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並核發該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供債務人消費使用:依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所訂立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即持卡人)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又依該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依債權人就債務人(即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之差別利率計息,詎債務人自103年3月27日起未依約繳款,至103年6月13日止合計簽帳消費累計尚欠52,025元,現尚欠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當時債務人適用之差別利率為年利率17.99%,該利息之計算至該等帳款結清之日止。2.債務人(即持卡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並已連續逾二期,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債權人(即本行)得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