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王進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