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楊志偉 被告 吳政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政澔被訴於105年11月間詐騙原告楊志偉,致原告楊志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其所有沛納海錶及現金新臺幣
5萬元,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以
107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楊志偉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