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8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8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
12,00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及自民國94
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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