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祈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34022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祈全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謝祈全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4022號被告謝祈全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段
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祈全(施用部分,另案偵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竟於民國107年12月6日
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現居地之地下室,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 徐明德 (施用部分,另案偵辦)1次。嗣於同日20時35分許,警方獲報前往現場,在謝祈全、徐明德2人所乘坐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謝祈全所有之海洛因2小包(含袋重分別為0.48公克、0.67公克)、未使用過針筒3支及殘渣袋1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待證事實│├──┼───────────┼────────────────────┤│一│被告謝祈全於警、偵訊時│被告謝祈全於107年12月6日8時許,│││之供述│在其位於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路272巷35││││號現居地之地下室,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另案被告徐明德等情。│├──┼───────────┼────────────────────┤│二│另案被告徐明德於警、偵│同編號一之待證事實│││訊時之供述││├──┼───────────┼────────────────────┤│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扣得謝祈全所有之海洛因2小包(含袋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別為0.48公克、0.67公克)、未使用過針│││物品目錄表及相片。│筒3支及殘渣袋1包。│├──┼───────────┼────────────────────┤│四│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扣得謝祈全所有之海洛因2小包及殘渣袋1│││鑑定書(草療鑑字第│包均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00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及殘渣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檢察官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楊斐如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