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