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耀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耀豊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耀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接續竊取附表所示之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竊盜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素行非佳,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頁)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遭綽號「石頭仔」之友人拿走等語(見偵卷第9頁),是就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物品1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1瓶、屈臣氏維他命E保濕嫩膚乳(480ML)2罐、屈臣氏維他命C嫩白潤乳液(480ML)6罐、屈臣氏Q10緊緻柔膚乳液(480ML)2罐、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綠茶口味)6瓶、刷樂全效護理漱口水(750ML)3罐、小白兔貼式暖暖包(14hr)2包、雪芙蘭牛奶胜肽美膚身體乳-濃潤牛4瓶、雪芙蘭牛奶胜肽美膚身體乳-美白牛6瓶、凡士林經典高純修護凝膠(106g)37罐、嬌生美體主張24小時深層滋養乳6瓶、屈臣氏24小時暖暖包(10包入)1包、艾惟諾燕麥保濕乳(3入組)3組、黑人超氟牙膏(120gx2)+黑人全亮白牙膏組6組、小蜜媞修護脣膏(10g)28條、雪芙蘭滋養霜(120g)11罐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482號被告李耀豊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耀豊不思合法牟取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先後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4時57分許、同年2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晚間8時59分許、同年2月20日上午11時7分許、下午2時34分許、下午4時45分許、晚間6時3分許、晚間6時36分許、晚間8時17分許、同年2月21日上午10時52分許、下午5時36分許、下午5時38分許、晚間8時24分許及同年2月22日晚間8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南門店,利用店員未及注意之際,竊取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1瓶、屈臣氏維他命E保濕嫩膚乳(480ML)2罐、屈臣氏維他命C嫩白潤乳液(480ML)6罐、屈臣氏Q10緊緻柔膚乳液(480ML)2罐、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綠茶口味)6瓶、刷樂全效護理漱口水(750ML)3罐、小白兔貼式暖暖包(14hr)2包、雪芙蘭牛奶胜肽美膚身體乳-濃潤牛4瓶、雪芙蘭牛奶胜肽美膚身體乳-美白牛6瓶、凡士林經典高純修護凝膠(106g)37罐、嬌生美體主張24小時深層滋養乳6瓶、屈臣氏24小時暖暖包(10包入)1包、艾惟諾燕麥保濕乳(3入組)3組、黑人超氟牙膏(120gx2)+黑人全亮白牙膏組6組、小蜜媞修護脣膏(10g)28條、雪芙蘭滋養霜(120g)11罐,得手後逃逸,嗣經店員 陳婉茹 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耀豊經傳喚未到。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婉茹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庫存檢核明細表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數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憑,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其上開數次竊盜行為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檢察官黃榮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姚柏璋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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