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之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之自白、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及扣案愷他命在卷可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8月1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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