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蕎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蕎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蕎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本件有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
1.經查,被告前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5月8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10年3月28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2.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經本院裁量後認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仍騎乘機車上路,嗣因行車不穩、左右搖晃,為警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28毫克,酒醉程度非低,且依其車身搖晃之情狀看來,確實難以安全駕駛,又其先前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本案已屬第2次犯相同犯罪,其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車輛,以及酒醉駕車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所造成之危險,仍為本件犯行,對公眾交通往來顯已造成潛在之高度危險,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業之家庭生活狀況(參本院卷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內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643號被告陳蕎程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蕎程於民國110年3月27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鄰○○00000號其住處內飲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翌(28)日14時30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復於28日15時5分許,行經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南134線公路2.8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且呈車身左右搖晃狀態,為警攔查,並於28日15時12分測試其口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蕎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檢察官莊立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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