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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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黃琇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