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可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原告 錢保竹 原告與被告 董秀華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6,000元(計算式:296,000元+500,000元=7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