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調字第149號聲請人 陳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庭蓁 、 蔡珮玗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3日以
101年度補字第55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查報系爭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若未查報系爭標的金額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由聲請人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