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受刑人 謝明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明金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48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14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