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彥臻 代理人 葉鞠萱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1,674元(見該公司103年11月7日陳報狀),經債務人於103年11月27日提出等值現金來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