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833號債權人發現之旅四季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品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志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黃志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號11樓」。
二、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