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鴻福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三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