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5號

聲明人 王淑娟

聲明人 王邱阿笑

聲明人 王淑貞

聲明人 王錦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王邱阿笑為被繼承人 王伸鐘 (男,民國33年9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段00巷00號)之配偶,聲明人王淑娟、王淑貞、王錦隆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1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伸鐘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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