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黃慧青 相對人 嚴其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嚴其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 嚴勲良 對聲請人所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3月15日起至116年3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嚴勲良邀同相對人嚴其德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
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82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3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嚴勲良自
100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1,1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催告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20│建│267.99│10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45│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五層樓房│68│68│平│全部│││0│ 五王里 成功路│康區南工│鋼筋混凝│.2│.2│方│││││46巷44弄7號│段520地│土造│5│5│公││││││號││││尺││├──┴─┴──────┴────┴────┴─┴─┴─┴───┤│共有部分:南工段459建號,面積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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