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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